舉證責任是民事訴訟制度的核心問題,而舉證時限問題則是民事訴訟實踐中經常遇到的,是民事是訴訟證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是否承擔不利后果,也影響著法院的辦案效率和質量。所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本法律科畢業論文【五篇】,供大家參考。
本法律科畢業論文范文第1篇
舉證責任是民事訴訟制度的核心問題,而舉證時限問題則是民事訴訟實踐中經常遇到的,是民事是訴訟證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是否承擔不利后果,也影響著法院的辦案效率和質量。所謂舉證時限,即當事人根據法律的規定向法院提供證據的期限,也被稱為舉證效力時間。舉證時限制度即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律規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使其主張成立的相應證據,逾期不提出證據則承擔證據失效或失權等不利法律后果的一項民事訴訟期間制度。
(一)程序安定理論
所謂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訴訟應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并作出終局決定,進而保持有條不紊的訴訟狀態。民事訴訟法上的訟爭一成不變原則、管轄恒定原則和應訴管轄制度、限制撤訴原則、禁止任意訴訟原則和放棄責問權制度等,這些都是以或主要是以程序安定為價值理想而設計的。①縱觀整個民事訴訟過程,庭審是中心環節,而庭審必須依賴于證據,當事人的訴求必須圍繞證據而展開,法官的裁判也須依證據作出。舉證時限制度的目的在于通過限定舉證的有效期間,盡量避免因證據的提出不受時間限制而產生的程序動蕩,減少或杜絕重新啟動程序,從而保證程序的安寧和穩定,削弱任意性,以實現裁判的終局性和確定性,更加有效地解決糾紛,保障司法權威。
(二)誠實信用原則
此次民事訴訟法修改中的一個引人矚目之處,是將誠實信用原則明文化、法定化。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領域的適用范圍非常廣泛,其中,當事人的促進訴訟義務以及禁止濫用訴訟權能就很好地體現出舉證時限的要求。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不舉證或者逾期提出了證據,可能出于正當理由,也可能出于惡意,故意拖延訴訟。法律不能約束純粹的道德,但可以通過約束其意圖取得的法律上的利益而加以規制。無論何種原因,基于保護對方當事人對預期行為的信賴,法律設置舉證時限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權能的濫用,推動訴訟程序的繼續進行。
(三)舉證責任
本法律科畢業論文范文第2篇
一、中國商事法律制度的幾個基礎性問題(一)商事法律制度與商法
商法是商事法律制度的表現形式。它是調整平等商事主體之間的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中,人們之間會發生各種各樣的社會經濟關系,不同的法律部門承擔著不同的任務。其中,商法承擔著調整商事關系的任務。換言之,商法通過調整平等商事主體(即市場經營主體)之間的商事關系,規范商事主體及其商事行為,確認交易順利、可靠、安全的原則,保護商事主體實現營利的合法權益,進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所以,商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中重要的法律部門。
商法有形式意義的商法和實質意義的商法。形式意義的商法是以商法為名稱制定的法典,它著眼于規范的表現形式和法律的編纂結構。但是,由于各國的國情和法律編纂的原則不同,形式意義的商法也表現為不同的具體形式。實質意義的商法則是從規范的,總和上把握的一定的法域。它著眼于規范的性質、規范的構成和作用理念的統一。從實質意義上考察,商法不僅可以存在于商法典中,也可以存在于其他形式的商事法律、法規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個國家可以沒有商法典,但不可以沒有商法。我國雖然沒有商法典,但在1992年以來,相繼制定了海商法、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商業銀行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法和個人獨資企業法。此外,國務院還頒布了相應的商事法規。這樣,存在于這些法律、法規中的商事法律規范的總和就是我國的商法。
(二)中國商事法律制度的特點前已述及,我國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不曾有商事法律制度。
因為,商事法律制度的存在土壤是市場經濟。1992年,鄧小平同志的南巡談話提出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問題。之后,黨的十四大作出了在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決策,并載入了憲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商法在我國扎根、發展的土壤,因而商事法律部門快速發展起來了,并且形成了它自己的特點:
1、它調整的商事關系是人們基于營利目的而發生的經濟關系。商法之所以能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存在于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之中,從根本上說,就是因為有商事關系的存在。無疑,商事關系和民事關系具有共性,它們都是平等主體之間建立的社會關系。但是,商事關系在民事關系的基礎上發展出了它的特性,即營利性。所謂營利性,是指謀求超出投資的利益,并將其依法分配于投資者。商事法律制度不調整全部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而只調整商事主體在商事活動中發生的具有營利性特征的商事關系。
2、具有私法的性質,但滲透著公法的因素。商法和民法一樣,是私法的一個重要領域。首先,作為商法對象的企業,或是公司、合作社,或是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它們都是私法的主體,因而是私法對象的一部分;
第二,商法調整的上述商事關系是個人之間的關系。締結這種關系的個人不僅有自然人,也包括法人等,因而它們都是平等的主體。并且,這一關系是圍繞企業(或自然人)經營發生的。這種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商事關系,無疑是私法調整對象的必要組成部分。第三,商法所保護的權利是企業從事商事活動的權利,其核心是保護企業的經營自由,其本質是保證企業實現其營利的動機。為了使企業實現其權利,必須確保企業的經營決策自由。這些,都是商法作為私法的任務。當然,我國商法也和其他國家的商法發展趨勢一樣,滲透著公法的因素。如我國公司法關于公司登記、對公司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等,都表現了公法性質。這表明,商事權利需要多種法律規范的保護。
3、采用“民商合一’”的編纂體制。就世界范圍而言,商法的編纂體制有兩種:一是采用“民商分立”的體制,即民事、商事分別立法,于民法典之外另立商法典,使民法典與商法典各自獨立存在。如法國、德國、日本、西班牙、葡萄牙等國均采此制。一是采用“民商合一”的體制,即民事、商事統一立法,有關商事的規定,或編入民法典,或以單行法頒行之,如瑞士、荷蘭等國均采此制。立法的實踐已表明,我國在商法編纂方面,也采用“民商合一”的體制。我國已有民法通則(應被視為現行的民事基本法),并已制定了合同法,正在草擬物權法。在此基礎上,將制定具有中國特色的民法典。商法的編纂則不采取制定商法典的作法,而是采用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商業銀行法、海商法等分別頒布的作法。國內外的經驗表明,商事法技術性強,適應市場經濟瞬息萬變的需要,適時修改將是十分必要的。相對其他法律部門,其修改是較頻繁的。因此,商事法以單行法頒行較以法典頒行適應性強。換言之,采用“民商合一”的編纂體制較采用“民商分立”編纂體制更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
(三)商法與民法、經濟法的關系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商法和其他法律部門的關系將是引人注意的。尤其是商法和民法、經濟法的關系,更加引入注意。
1、商法和民法的關系。商法和民法是私法中的兩大領域,關系十分密切。民法是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社會關系作出規定的一般法,商法則是對其商事關系作出規定的特殊法,兩者是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關系。市場經濟發展的實踐表明,以企業為中心形成了許多特殊物質生活領域,從而出現了許多特殊的社會關系即商事關系。這些關系的調整需求,要求有一些特殊的規定予以滿足。而這些規定,不可能完全在民法的框架內完成,需要以特別法的形式實現。所謂商事法的特別規定,主要是:
(1)對民法個別規定的補充、變更。如票據法關于時效的規定。
(2)對民法一般制度的特殊化規定。如公司法關于公司的規定就是對民法通則中企業法人的特殊規定,或者說,它是為了實現企業法人制度作出的更具體的規定。
(3)創設民法所沒有的特殊規定。如海商法關于共同海損的規定等。
基于這些特殊規定,在法律適用上,必須遵守以下原則:
(1)民法的一般適用和補充適用。在商事關系的調整中,民法的一般適用是一個原則。同時,凡商法對某些商事事項未設特殊規定者,民法的規定均可補充適用。
(2)商法的適用優先于民法。依照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關系,特別法的適用應先于一般法。凡有關商事事項,應首先適用商法。如商法未予規定者,則依照前述的民法補充適用的原則,適用民法的有關規定。
(3)商法的效力優于民法。商事法律中關于商事登記、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規定,涉及行政法、刑法、訴訟法等。此類規定,其效力優于民法。
2、商法和經濟法的關系。商法和經濟法都是規范有關企業經濟活動的法律部門。因此,歷來有將商法和經濟法統一把握的主張。但是,商法和經濟法在具體性質上是不同的。商法雖以企業為對象,但僅調整商事關系即企業經營關系,注重商事主體個別利益的保護;
經濟法則確認和規范政府對經濟的適度干預,僅調整政府及政府部門以社會公共管理者的身份進行經濟管理中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注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因此,將兩者分別把握的主張已成為人們的一種共識。
二、中國現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內容我國現行的商事法律制度包括兩個方面,即規范商事主體的商事組織法律制度和規范商事行為的商事行為法律制度。
(一)商事組織法律制度
規范的商事主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因此,有關商事主體的法律規范是現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內容之一。而商事主體法律規范,除規定個人從事商事活動外,無一例外地表現為商事組織法,即各種企業法律制度。
1、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律制度集中體現為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通過,它是規范現代企業形式——公司的重要法律。該法規定了公司種類、公司的設立、公司的組織機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發行與轉讓、公司債券、公司的財務會計、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等。公司法的頒布使我國企業立法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它標志著我國企業立法從主要按照企業所有制的不同進行立法轉向主要按照企業出資人的責任和資金組成結構的不同進行立法。我國公司法以建立規范的公司制度為其宗旨,擯棄了股份制試點中定向募集等不規范的作法,明確規定公司設立的條件,吸收國外通行的原則和作法,諸如股東平等原則、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公司組織機構合理分工與相互制約的原則、保護股東和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等,都為我國公司法所采用。公司法還突出了公司信用在市場交易安全中的地位,明確規定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強調公司資本的真實性和不得任意減資,注意維持相當于公司資本額的財產。這些,都為保護公司債權人、股東的合法權益,提高投資者信心,維護公司的穩定和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公司法根據我國的國情和各國的通例,采用公司形式法定的原則,僅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價有限公司兩種公司。但是,這兩種公司為投資者建立公司和國有企業改建公司提供了制度框架,即公司法人制度的結構:
第一,股東財產和公司財產的分離。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財產權利結構與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不同。依公司法第四條的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產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這意味著,包括國有出資人在內的公司的股東在出資后僅享有股東權,公司則對出資人出資形成的財產享有包括所有權在內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因此,公司可依法對其擁有的財產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實現了公司財產和股東財產的分離。
第二,股東承擔有限責任。依照公司法第三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這樣,公司法就確認了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其含義是:
股東僅對公司負責;
股東以出資額為限負責;
股東不對公司的債權人直接承擔責任。這一原則無一例外地適用于所有股東,包括國家作為出資人的股東。由此,調動了投資者的積極性,也以法律形式解除了實際存在的國家對國有企業承擔的連帶責任。
第三,公司具有獨立的人格。依公司法第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價有限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又依公司法第五條規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換言之,公司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法還依照合理分工、相互制約的原則,規定了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在內的公司組織機構。
這些,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現代企業提供了組織構造的模式。
2、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1997年2月23日頒布的合伙企業法是我國第一個全面系統規定合伙企業法律關系的法律。它規定了合伙企業的設立,合伙企業的財產,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入伙、退伙,合伙企業解散、清算等。合伙企業是我國企業形態的一種,它是依照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伙企業雖然是多投資主體舉辦的企業,但它不同于公司,其本質特征是出資人(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連帶無限責任。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該財產由全體合伙人依照合伙企業法共同管理、共同使用。各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也可以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合伙企業可以吸收新的入伙人,但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協議。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合伙企業法規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3、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個人獨資企業法,是前不久才頒布的一部商事法律。它的宗旨是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個人獨資企業是社會經濟發展中最古老的一種企業形態,它是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實行準則主義,其設立本身不需經過審批。但是,某些領域個人獨資企業必要的營業審批是需要的。個人獨資企業有兩大特點:一是出資人控制嚴,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和繼承;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二是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4、其他企業法律制度
除上述三種企業法律制度外,我國還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城鎮集體企業暫行條例、農村集體企業暫行條例以及為特別公司——商業銀行的運營制定的商業銀行法。這些,都是規范市場經營主體的法律。不同的企業法律規定了不同的企業法律形態,為我國實行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提供了法律框架,也為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各種投資者自由選擇企業組織形式提供了方便。
(二)商事行為法律制度
商事行為法律制度是商法中的重要分支,它是規范和引導商事行為的規則。我國的商事行為法律制度主要由企業直接融資的法律規則、間接融資的法律規則、預防和分散商業風險的法律規則、票據與票據交換的法律規則以及海上運輸法律規則構成。除由于我國實行“民商合一”的立法體制,一些重要的商事行為法律規范含于民事法律(如合同法)之中外,主要的商事行為法律制度有:
1、證券法律制度
1998年12月29日制定的證券法全面規定了證券發行與證券交易,目的在于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為了達到這一目的,我國證券法實行一系列重要原則,包括: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證券發行、交易的當事入地位平等,遵守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
對全國證券市場的統一監管與證券業協會的自律性管理相結合的原則。證券法對證券的發行、交易,上市公司收購,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業協會和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等作出了較詳細的規定。
依照我國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或者審批。公開發行股票,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
發行公司債券,也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審批。
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并交付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交易。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經依法核準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所有證券交易均以現貨進行交易。
證券法還規定了上市公司的信息公開義務。發行公司股票、債券,應當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公司發行新股或者公司債券的,應當公告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公司發生可能對該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臨時報告,并公告說明事件的實質。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這樣做,可以為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和實現公正交易創造條件。
2、票據法律制度
1995年5月10日頒布的票據法,是我國第一個全面規定票據事項的法律。它的宗旨是規范票據行為,保障票據活動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歷來,票據立法體制有“分離主義”和“包括主義”之別。票據立法的“分離主義”是指將匯票、本票歸于一項立法,將支票歸于另一項立法;
票據立法的“包括主義”是將匯票、本票、支票合于一項立法。我國票據法屬于“包括主義”的立法,其特點是采用匯票、本票、支票三票合一的編纂體制,即以匯票為主,將匯票、本票、支票的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等規則統一規定于票據法之中。票據是出票人依照法律規定簽發的、約定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見票時或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價證券。票據有多種功能,包括支付功能、匯兌功能、信用功能、抵銷債務和融資的功能。因此,票據交換是加速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但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票據僅作為支付、匯兌手段。票據法的頒布和實施,為票據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充分發揮它的各種功能創造了條件。
3、保險法律制度
保險有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兩種。1995年6月30日頒布的保險法是規范商業保險的基本法,對保險合同、保險公司、保險經營規則、保險業的監督管理、保險人和保險經紀人等作出了具體的規定。保險法通過對保險關系和保險業管理關系的調整,充分發揮保險作為經濟補償制度的功能,分散危險、消化損失,確保經濟和社會的安定。我國保險法主要實行下列原則:第一,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分業經營的原則,即同一個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第二,保險利益原則。所謂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原則的目的在于,限制損害填補的適用,避免行為和防范道德危險。在人身保險中,則還在于維護被保險人的人身安全。第三,有利于弱者的原則。保險法實行法定解除機制度,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同時,對于保險合同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第四,保險公司穩健、安全運營的原則。保險公司的經營涉及千家萬戶,必須做到穩健、安全運營。適應其需要,保險法規定了保險準備金提取制度、償付能力維持制度、資金運用制度等。
4、海商法律制度
海商法律制度是調整海上運輸關系和船舶關系的商事法律制度。我國1992年11月7日頒布的海商法是第一部規定海商制度的法律,它是我國海商法律制度的集中體現。該法系統規定了船舶、船員、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海上旅客運輸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船合同、船舶碰撞、海難救助、共同海損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為調整海南關系、解決海事糾紛提供了重要的依據。
海商法是國內法,但由于海上運輸具有較強的國際性,因而各國在制定海商法時不得不參照國際立法和國際慣例,以求得國際海上運輸法律規則的相對統一。我國的海商法是第一部大量將國際公約的規定引入國內立法的法律。其中,有些部分將公約的實質性條款全部引入,有些部分有選擇地吸收。海商法還引入了國際慣例,諸如共同海損的確定、分攤和理算,均采用了國際慣例。由于海商法吸收了當前國際立法、國際慣例和國際海運實踐的最新成就,受到國際海南法學界和實務界的好評,被人們認為是同國際社會接軌最好的一部法律。
我國的商事法律制度,是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1992年發展起來的。但它緊密結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在規范商事主體和其行為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中,為國有企業提供了公司法人制度框架,指明了國有企業成為市場經營主體的健康發展之路。
中國的商事法律制度來自:書簽三、中國商事法律制度的完善
中國商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和發展是迅速的。但是,由于商事立法大發展的時期正處在經濟體制轉變時期,商事關系變動性強,不容易把握,加之時間較短,因此,表現商事法律制度的商事法律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一是在內容上,具有明顯的過渡性。
一方面,基于對市場經濟的認識,注意到市場經濟的國際性,我們在商事立法中借鑒了許多國外有益的經驗;
另一方面,我們的市場經濟是發展中的市場經濟,還不是成熟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因而不可能完全吸收國外商事立法的先進經驗。并且,在立法中不得不反映經濟體制轉軌的痕跡。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很快,具有過渡性特點的商事法律制度不可能完全適應商事關系調整的需要。二是在形式上,條文簡單,不夠詳細,可操作性不強。因此,我國商事法律制度需要改革和完善。
(一)制定商事主體的一般規則如前所述,我國在實際上實行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體制。因此,民事主體法律制度是商事主體法律制度的基礎,完善民事主體法律制度也是完善商事法律制度的組成部分。在這一點上,我們寄希望于將來制定民法典。但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實踐也表明,民事主體不能夠都成為商事主體。換句話說,我們不能夠搞“全民經商”。之所以多次糾正司法機關經商、軍隊經商、公安機關經商,而仍出現反復,除了認識問題、管理問題以外,缺乏商事主體規則不能不說是一個原因。同時,我們在經濟法律中課以市場經營者更多的注意義務(如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就是因為他們不是一般的民事主體,而是在民事主體的基礎上具備一定條件后成為商事主體了。所以,應該制定一部關于商事主體一般規則的法律,使人們明確什么是商事主體?什么是商事行為?等等。在這方面,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已作了一些探索,他們制定了一個商事條例,對商事主體(商人)等一系列一般規則作出了規定,值得認真總結。
(二)完善商事組織法
如上所述,我國已經有了各項商事組織的法律,各種企業的組建和運營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不能說都很健全。許多企業方面的法律,亟待修改。尤其應特別提及的是,公司法需要盡快進行修改,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公司法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1、制度不完整。一是公司立法本身留下了空白。譬如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大批公司設立無效的案件,但現行公司法沒有對公司設立無效作出規定。二是公司法多處授權由國務院另行作出規定,但國務院一直未作出規定。這表明,這些必要的規則需要由公司法直接作出規定。
2、公司制度不統一?,F行的公司法律制度實際是兩套:一是1993年底頒布的公司法,一是外商投資企業法律確認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則。雖然公司法中表述了兩者的關系,但兩者沖突甚多,需要統一。
3、公司法分設股份有限公司規則和有限責任公司規則的必要性,應充分突出出來而未充分突出出來。尤其是公司組織機構的規則,雖然是分別規定的,但差別性不大,使人難以感到分設的必要。甚至,區分這兩種公司的意義被淡化了。
因此,有必要對其作出修改。如何完善和修改公司法?
首先,應明確一個指導思想,即借鑒制定統一合同法的經驗,徹底修改公司法,實現公司法律規范的統一。一是廢除公司法律制度上的雙軌制,不再保留外商投資企業法。適應這一要求,在實現公司法的一元化同時,制定外資法,規定關于對外資進行管理、引導、監督的規則。二是將有關企業集團的規則納入公司法框架之內,不對企業集團單獨立法。
其次,完善公司法的重點應放在公司的設立和公司組織機構上。
在公司設立規則上,應進一步健全公司設立中責任的規定,補充公司設立無效的救濟規則。
在公司組織機構的規則上應突出解決以下問題:
(1)完善董事、監事的產生程序。所謂董事、監事的產生程序,包括董事、監事的提名程序和選舉程序?,F在,董事、監事的提名不規范,有政府部門提名的,也有在換屆時由董事會提名的。顯然,這些作法是和公司法的精神有距離的。前者,是政企不分在新形勢下的表現;
后者,等于自己提名自己為董事侯選人。公司法應明確規定董事、監事的候選人的提名權屬于股東。股東認為必要時,可以授權他人提名。
(2)完善股東大會制度。進一步充實股東大會召集、舉行和作出決議的規則,包括股東出席會議法定多數的規則和多種表決方式的規則。就我國股東大會運作的實踐而言,現在既有股東如何有效實現權利的問題,也有如何防止小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鬧事”的問題,兩者都需要加以解決。但兩者相比,前者更重要。必須方便股東行使股東權,這是健全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第一著眼點。股東利益最大化,是公司運營的核。心,也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最重要的目標。要提供各種有效途徑,使股東能比較容易地行使表決權,要使股東有充分的機會,及時、定期地獲得公司相關的信息,特別是公司經營中重大問題的信息。公司控制的市場運作應以有效和透明的方式進行。在完善公司收購制度的基礎上,應及時披露證券市場上爭奪公司控制權的程序、以及公司購并、重要資產出售等特殊交易,從而使投資者了解其權利。交易應該在透明的價格和公平的環境下進行,以保護所有股東的利益。在反公司收購中,不能讓經營管理者逃避它對股東的誠信責任。應完善股東向董事質詢的規則,建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以充分保護公司的利益,并進而保護股東的利益。
(3)增強董事會規則的密度,強化董事責任。董事會是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核心,相對公司股東大會(股東會)的基本決策而言,它是業務執行機構,因而必須接受股東大會監督并對其負責;
相對公司的日常經營而言,它是經營決策機構,經理由它聘任并對它負責。因此,董事會的質量如何,董事是否積極主動地履行義務,將是衡量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優劣的標志,也是保證公司業績,實現股東利益的關鍵。因此,必須進一步健全董事會制度,強化董事承擔責任的機制。首先,必須改善董事會的結構,強調由懂經營、有足夠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的人擔任董事。采擁“累計投票制”,使中小股東能有機會選出他們信任的董事;
大中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一定比例的外部董事。這樣,加之依法產生的職工代表的董事,就能實現董事會的多元結構,有利于發揮公司治理的機制。其次,在強調董事會,對董事長、經理的監督同時,應健全董事之間履行相互之間監視義務的規則,譬如非執行業務的董事可對執行業務董事的監督,執行業務的董事有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的義務等。再次,應制定董事長因重大過錯致他人損害,對第三人承擔責任的法律規則,以使董事長為自己的過錯與公司共同承擔損害他人利益的責任,也避免董事長濫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權利。最后,必須強調董事(實際上也應包括經理)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的統一?,F在,一方面,公司董事應該從公司得到的沒有得到;
另一方面,公司董事應該承擔的責任特別是賠償責任沒有承擔起來。為了改變這種既無對經營者的激勵機制又無必要的約束機制的現狀,應將現在大部分公司實行的經營者工資制改為公司法上規定的報酬制,并按照董事的貢獻大小,分別由股東大會確定他們的報酬,包括獎勵他們一定的公司股價。同時,要落實董事因自己的過錯對公司的賠償責任。鑒于我國公司法規定的董事賠償責任制度執行困難,有必要建立相關的輔助制度,譬如設立董事責任保險,即董事向保險公司交保險費,待董事賠償責任發生時,由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蛘?,設立董事股權期權,將作為董事報酬的股份的一部分凍結起來,在董事任職期間不行使相應的權利,任職期間發生對公司的賠償責任時,由其股價充抵;
如任職期間沒有此類責任,則任期屆滿時如數解凍。這樣,既有對公司經營者的激勵,也有對公司經營者的約束,則可鞭策他們為公司利益盡職盡責的努力工作。同時,應和合同法規定的精神相銜接,規定表見董事長的責任,以保護著意第三人的利益。
(4)完善公司監事會的監督機制。目前,我國的公司普遍存在著監督機制不健全,監督不力的現象。甚至,許多被監事會監督的董事都認為監事會是“花瓶”。近幾年,一些曾經享譽全國的企業家侵害公司利益,甚至墮落為犯罪分子的事實,也表明公司監督的鏈條上有空白。如何完善公司的監督機制?首先,充分利用和開發監事會的監督資源,是健全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關鍵。監事會對董事、經理的監督是公司法規定的法定監督方式,目前還沒有被充分利用起來。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監事的構成不合理,在選擇監事候選人時,沒有注意到監督工作的特殊需要,導致監事會無能力監督;
二是監事會缺乏監督手段。因此,公司法雖有監事會職權的規定,卻被流于形式。為了有效地發揮公司治理機制的作用,必須從注意外部監督轉到注意內部監督,充分挖掘、利用和開發監事會的監督資源。一是要強調選配具有專業技能的懂經營、財務會計、法律的人,經過法定程序進入監事會。二是應強化監督手段,包括賦予監事會聘用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檢查公司財務的職權,以使對董事、經理的財務監督成為可能。三是賦予監事會在特定情況下代表公司的職權。當董事特別是董事長的利益和公司發生沖突,并因此而釀成訴訟時,董事長無法代表公司,也不可能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其他董事代表公司,只宜由監事會代表公司。四是建立外部監事的制度,即經過法定程序,由股東代表、公司職工代表以外的監事進入國有股控股的公司的監事會,特別是大中型公司的監事會。
(三)盡快制定信托法、期貨交易法,填補我國商事行為法的空白
信托業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出現的一個新的產業,信托公司設立和其行為的不規范,表現的很突出。雖然信托業已經過中國人民銀行的整頓,但如無健全的信托法律規則,將會重新出現信托業的混亂。因此,必須盡快制定信托法,規范信托公司和信托行為。改革開放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部門已在信托立法方面作了許多基礎性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審議過一次信托法草案,建議在此基礎上加快步伐。信托法不僅在我國,即使在大陸法系的其他國家,也是一個較新的法律領域。在立法模式上,可借鑒我國制定保險法的經驗,將信托業立法和信托行為立法合并進行,以利于在立法精神上的統一。關于信托業是否可以與其他業種一起經營,國外有不同的模式。但是,應注意到這些模式都有自己的背景。因此,結合我國金融業經營和管理的水平,似應以與其他業種分別經營為基本模式。
本法律科畢業論文范文第3篇
【關鍵詞】法科學生 畢業實習 實習課題化
【中圖分類號】G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450-9889(2016)06C-0112-03
法學本質上是一門社會科學,法學理論以及法律規范都是源自對社會實際問題的關注、思考、規范和調整的需要,同時,法學也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法學實踐如同醫科學生需要接觸臨床實習一樣重要。所以,幾乎所有的法學院校都在理論教學之外都設有實踐環節的內容,具體包括教學實踐、暑期實習、畢業實習等。然而,當前我國法科學生畢業實習存在著一定程度的形式化、盲目性和學校監管不力等問題,造成學生畢業實習效果不佳,對社會問題的疏離和隔膜,同時也嚴重影響了其對我國法律制度和法律實踐現狀的認知,不利于學生在實踐環節法律技能的培養和提高。通過課題化實習實現畢業實習目標明確化、實習指導導師化、實習流程可控化,從而提高法科學生畢業實習的實效,使實習真正能夠吸引學生的注意力,讓他們帶著問題去實習,通過問題認識社會,了解中國的國情、民情和法理。為此,筆者及所在的課題組對太原科技大學法學院法科學生畢業實習中存在的問題以及解決思路進行了為期兩年的研究、考察和探索嘗試,現將成果在這里與大家分享,供大家點評指正。
一、法科專業本科學生實習現狀分析
(一)法科學生的畢業實習形式化現象嚴重
從法科學生畢業實習的現狀看,法科學生的畢業實習環節存在著較為嚴重的形式化問題,很多學生沒有參加畢業實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愿真正去參與實習。由于畢業實習一般安排在第七或第八個學期,因此,很多學生把學校規定的實習時間用來準備司法考試、復習考研或者準備托福、GRE外語考試,或者用于準備部級或省級的公務員考試,或者其他各種類型的入職考試。雖然最終所有的學生都在實習鑒定表上反映其是在律師事務所、公檢法機關、金融機構等實習單位進行了實習,但是經過與學生深入的調查了解后,這其中大約有近八成學生并沒有真正參加實習,而只是找人在實習單位鑒定意見一欄蓋了一個公章而已。當然這和當前法科學生面臨的就業壓力大、學生對實習的目標和意義缺乏明確的認識、學校對學生畢業實習監管不力以及實習單位對實習生的實習工作缺乏具體有針對性的安排等有密切的關系。
(二)法科學生的畢業實習存在一定的盲目性
通過與真正參加了畢業實習的同學進行座談,了解到他們對實習的看法是不明所以或者只是為了體驗一下實習單位的工作環境。例如,他們反映,選擇實習單位往往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有的僅僅考慮了住宿、交通的便利,而選擇了回家實習;
有的因為沒有明確的實習目標和專業方向,哪里有熟人就去哪里實習。只有個別學生是結合自己的畢業工作意向選擇去律所或者法院等機關實習。在為期兩個多月的實習期間,他們從事的具體實習工作內容往往比較簡單和程式化,如負責整理案卷、文件,做一些打字、復印的工作,跟隨律師、法官接待當事人,隨案旁聽庭審,有些甚至沒有具體的工作內容,就帶著司法考試的書或者其他備考的書在實習單位看書復習。由于沒有明確的目標也缺乏求解某一類法律問題的動因和壓力,實習流程變得十分隨意,收獲也就比較零散,對提高學生法律技能的實踐意義較低。事實上,一方面,很多學生對法律實務工作感覺不甚了解,也有了解的愿望,但是卻不知如何去了解和深入,缺乏計劃和問題意識。另一方面,在真正的畢業實習中因為沒有帶著問題和計劃去實習,所以往往是在實習單位遇到什么事情就隨機輔地干一些事情,找不到獲取有效實踐經驗的機會和途徑。
(三)法科學生的畢業實習存在指導和監管不力的問題
雖然太原科技大學法學院也有多年聯系的固定實習基地,但是現在法科學生的畢業實習單位基本上以自主選擇、聯系為主。在選擇實習單位、確定實習內容方面,就太原科技大學法學院學生實習情況而言,還缺乏嚴格、有效的申請、指導、審核、監管和反饋機制,整個實習過程最終只落實到一個實習鑒定表和一本實習日志作為全部實習內容的呈現上。至于學生是否真正到實習單位實習,實習工作內容如何,實習單位真實的反饋如何并沒有學院與實習單位真正核實和確認,實習中指導教師也很少與實習單位進行交流并聽取他們的意見反饋,僅憑一份紙質的鑒定表和實習日志的證明力顯然是遠遠不夠的。國外法學院對學生實習通過加強學生的實習申請和實習效果評定進行。在對學生申請的審核方面,著重于實習單位的選擇和實習計劃安排。例如,德國漢堡大學法學院明確要求實習單位須與專業緊密結合,同時要求學生提出計劃詳盡的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進行。
由于實習中存在以上形式化、盲目性以及指導和監管不力等種種問題,導致一些法科專業學生對社會問題缺乏認識或認識淺陋,缺乏對我國法律制度和法治實踐經驗的實際認知和真切體會。蘇力老師曾撰文指出,當代法學教育的兩項根本任務,一是培養適合中國社會需要的法律人才,二是建立法科學生對我法律制度、法治實踐經驗的認同和確信。中國的問題有中國的特色,中國的法律人才應該了解并關注中國的法律制度和法治實踐經驗,世界的眼光和胸懷固然是高屋建瓴,但是解決中國的問題并不能缺少對中國智識體系的確信和依憑。雖然經過這些實踐環節的參與和實訓,但是學生對所學法學理論知識的實踐現狀與具體應用沒有形象的感知和具體的領會,對法學理論和法律規范與社會實際問題之間的關聯性缺乏認知,因此,他們對許多法律問題的認識和法律制度的理解有空中架屋、隔靴搔癢之感。于是在畢業論文寫作階段,學生們往往表現出選題盲目、問題意識差、與社會實際需要解決的問題存在疏離和差距等問題;
而在畢業工作之后,也會感覺到入職適應的困難和處理應對實際問題時的盲目和被動。
二、法科專業學生畢業實習課題化的具體設想
針對以上問題,我們課題組提出了課題化實習的設想,實施方案的核心舉措包括:
(一)畢業實習導師化
根據學生的興趣或學院實習導師的安排情況,通過學生自由選擇和師生互選,為畢業實習的學生安排專門的實習指導教師,由于畢業實習一般安排在第七學期或第八學期,因此也可以結合畢業論文指導教師的選定來安排實習指導教師,這樣也便于將畢業實習與畢業論文的選題、調研、資料收集等工作結合進行。
(二)畢業實習課題化
畢業實習的學生根據自己的興趣或者根據實習指導教師的建議,與教師商定畢業實習選題。實習課題業可以根據學生在研的大學生創新項目、UIT項目、指導教師的在研課題、社會熱點問題、部分地方的典型問題、畢業論文選題等來確定。確定實習選題后針對性地確定實習單位,如關于訴訟程序方面的選題可以考慮在公檢法機關、律師事務所等實習,與經濟法有關的選題可以選擇到金融、保險、證券等機構實習,與行政執法等有關的選題可以選擇行政機關去實習,與農村問題相關的選擇去鄉政府、村委會等實習,與仲裁有關的可以選擇去仲裁委實習,與行政處罰、刑罰行刑有關的課題可以選擇到戒毒所、看守所、監獄、社區矯正機構等實習。確定實習導師、實習課題和實習單位后,學生需提交實習計劃和實習申請,實習指導老師簽字同意后,提交學院,學院負責學生畢業實習督導工作的輔導員、分團委書記等要與實習單位取得聯系,明確實習要求、并確定實習單位實習期間具體的聯系人或負責人,最終由學院簽署是否同意實習申請的意見,學生才可以帶著學院準許實習的函件前往實習單位。
(三)畢業實習內容明確化
確定實習課題,計劃好實習流程之后,實習工作就相對具體而明確,實習單位根據學生的實習計劃也好安排具體的實習工作,或者為學生的實習提供相應的條件和便利,如學生針對性地對某一類案件或某一個問題進行關注和了解,進行查閱、走訪、調研、統計等工作,掌握了解某一社會問題、法律制度的現狀、獲得相關的資料和數據等。在實習過程中學生帶著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實習,遇到不解的問題可以與學院的指導教師以及實習單位確定的聯系人進行交流和咨詢,就實習選題獲得親歷性的感知和認識。如筆者在第一次課題化實驗中曾指導學生對幾個縣的社區矯正工作情況進行過調研、統計和走訪,最終他們不僅獲得了具體的數據,而且也對我國當前基層社區矯正工作的情況、面臨的問題、實際矯正舉措的效果和得失有了較為扎實和客觀真實的了解和認識。
三、法科專業本科學生課題化實習的嘗試與探索
課題組利用主持校級教研課題――法科學生畢業實習課題化的設想和實踐思路的機會,2013年12月份在2014屆太原科技大學法學院法學本科畢業生中選擇了兩組有參與課題化實習愿望并有具體課題研究意向的學生,并針對性地由他們的畢業實習指導教師或論文指導教師結合自己的在研課題對學生的實習課題和畢業實習過程進行了相應指導,進行了畢業課題化實習的第一次嘗試。實習結束后課題組教師對參與畢業課題化實習的指導教師和學生進行了回訪和交流,形成了第一份課題化實習的匯總材料。2015年12月份又在2015屆畢業生中選取了兩組畢業生參加課題化實習嘗試,畢業實習結束后,對該次參與課題化實習學生的畢業實習實施情況也進行了分析匯總。根據以上兩次的課題化實習的實施情況和參與課題化實習的學生與指導教師對課題完成情況的反饋,以及對實習單位的回訪,同時結合師生對畢業實習指導情況和畢業論文完成過程中就課題化實習帶來的影響和意義進行評估,對其中采用的方法、指導思路和適合的課題類別以及必要的條件等進行了總結分析。
四、法科專業本科學生課題化實習實踐評析
(一)實習課題的選取應具有一定實踐性和社會基礎
通過在兩屆畢業生中選取的四組同學參加課題化實習,共有4名教師參加了課題化實習的指導,課題來源以教師在研課題為主,結合學生的畢業論文選題確定最終的實習課題和實習單位。其中比較典型和成功的選題有“XY縣社區矯正調研情況分析”、“農村留守兒童犯罪問題研究――以PY縣西王智村為研究個案”、“關于CZ市農村留守兒童犯罪情況調查分析”、“TY市兩級法院危險駕駛罪案件的調研與分析”,其中也有課題不拘泥于調研的視角,還包括理論研究與調研相結合的課題“小產權房合法化研究”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問題探析”等課題。但是太理論化缺乏實踐基礎的課題效果欠佳,如“論我國知識產權法院的構建”、“房產稅初探”這些選題,由于受課題本身尚無具體實踐性依據和實習單位也缺乏相應的實務操作經驗等影響,最終的實習成果對課題的完成并無太大的意義。
(二)課題化實習中具體實習方法的指導尚欠缺
在課題化實習中往往需要進行相關案件的調取、整理和歸納,相關數據的統計、人員的走訪、調查問卷的發放,數據的分析等,從中發現指導教師和同學們都比較缺乏社會學分析的方法和一些統計學科的理論。作為法學學科今后應該考慮開設與此相關的一些課程。太原科技大學法學院在研究生教學中已經開設了社會方法論這一門課程,顯然本科教學也很必要。
(三)畢業實習的制度化
由于學院目前的實習流程還沒有關于課題化和實習指導教師選定以及實習申請和監管的相關制度,所以課題試行的這兩年中,需要課題組成員自己聯系指導教師和畢業生,課題組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與學生一起確定選題。但是這些參加課題嘗試的指導教師都是論文指導教師或者自愿參加實習指導的教師而不全是學院確定的實習指導教師。未來如果課題化實習的制度能夠得以推行還需要學院改革實習制度,尤其是改變以往的實習指導教師遴選機制,同時將畢業實習的申請、審核、監管、回訪與考核都制度化,從而有章可循。對于其中認真參加實習、課題完成情況好、實習指導教師和實習單位反饋好的學生應評定為優秀,對于沒有參與實習,甚至弄虛作假的應進行勸誡和督促,在畢業生中逐漸樹立嚴肅對待畢業實習的風氣和認真規劃畢業實習的優良傳統,使畢業實習環節真正能夠成為學生認識社會,了解國情、民情和法理的通道,借此提高法科學生的法律素養和法律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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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科畢業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導學模式;
畢業設計;
法學教育改革
中圖分類號:G642.4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9)12-0225-03
中國高等教育改革已進行多年,高等教育應為社會發展需要服務已毋庸置疑。當前中國的法治建設進程與司法制度改革不斷加快,法律專業化程度迅度提高,社會需要大批與法制現代化相適應的法律職業隊伍。這一社會需要直接觸動并引發了法學教育的改革。在如何確立法學本科教育培養目標、如何改革法學課堂教學模式以及對西方法學教育模式的探究等方面,不僅有眾多學者的詳盡研究與著述,更有一些高校已著手試點,將改革成果實際應用于法學教育之中,以探索旨在培養“法律人”的新型法學高等教育模式。
畢業設計雖有別于課堂教學,包括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但其仍為本科教育教學之環節之一。對于法學本科畢業設計如何改革。如何通過畢業設計過程,提高學生法律思維能力、應用能力、創新能力等問題以及如何將畢業設計改革與高等教育的其他改革措施相配套,還少有學者論及。筆者認為,在法學本科教育中,應建立新型畢業設計理念,以導學模式規范畢業設計環節,才能克服畢業設計現狀中存在的不足,從而提升畢業設計的有效性。
一、法學專業畢業設計現狀與弊端
長期以來,由于受傳統教育模式和體制的影響,中國法學專業本科畢業設計形式一直是單一的論文形式。從畢業論文的完成過程式來看,首先在選題方面,學生自選或教師指定的選題多數不能與司法實踐相關聯或非為法學理論研究的前沿問題,論文研究領域也多為眾多專家學者作過充分的論述;
其次在論文的完成過程方面,學生自擬論文草稿后,教師在格式、文字表達、邏輯、觀點指導修改,最后定稿上交。論文成績僅根據論文寫作水平,參考論文答辯情況得出。對學生通過畢業設計在法律思維及應用能力等方面得到多少提高沒有評價,對教師指導的過程與效果沒有評價。
上述畢業論文的完成現狀帶有普遍性,造成如下弊端:學生完成畢業論文的主動性、積極性差,多數是為了畢業而完成。畢業論文完成要么閉門造車,要么抄襲他人作品,要么論文制作粗糙,質量低劣,既不具有司法實踐指導意義,又不具有理論創新,畢業設計這一重要的教育環節嚴重貶值。究其原因,筆者認為,現行法學畢業設計理念滯后是根本原因。那種認為畢業設計只是對四年高等教育的總結。是決定學生能否達到畢業水平的因素的觀念,與現行高等教育改革理念不符,與教育改革手段相脫節,導致畢業設計一直不能擺脫走過場、形同虛設的尷尬境地。缺乏完善的畢業設計質量保障模式是造成畢業設計質量低劣的直接原因。各高等院?,F有的保障畢業設計質量的措施,僅為制定畢業論文寫作基本要求及向學生講授畢業論文的寫作方法及注意事項,在畢業設計選題確定、指導教師選任及責任、畢業設計完成過程監督等方面均缺乏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
畢業設計現狀造成法學教育與社會需求脫節、學校教育與社會對法學人才培養和需求之間的差距加大;
學生的應用能力、創新能力、實踐能力較弱,遠不能適應社會發展對創新人才的要求,更不能成為衡量學生各種能力的客觀尺度。為此,旨在提高畢業設計的有效性的改革勢在必行。高等教育改革已進行多年,但畢業設計改革卻猶抱琵琶。司法實踐需要能夠正確適用法律處理糾紛,能夠運用法律知識防患未然,能夠通過創造性的司法解釋解決司法實踐中出現但法無明文規定的法律問題的法律人。而畢業設計不但是實踐教育、創新教育模式中的關鍵環節,也是檢驗實踐教育、創新教育成果的具體評價指標。因此,改革畢業設計現狀、建立新型畢業設計理念、完善畢業設計質量保障模式、不斷拓展畢業設計形式具有重要意義,對法學專業如何實現實踐教育、創新教育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對推進高等教育改革具有十分重要價值。
二、導學理論對提升法學本科畢業設計有效性的啟示
在分析畢業設計特點,尋找能夠克服以往畢業設計不足,提高畢業設計有效性的方法過程中,現代導學理論為法學畢業設計改革提供了許多啟示。畢業設計是由學生完全獨立完成,是在所有教學過程中,需要學生獨立性、積極性、主動性學習最強的一個環節。而以往畢業設計,在選題方面,教師指定的論文題目或者不屬于學生興趣范圍,或不屬于學生熟悉或有一定探究能力的范圍;
在寫作過程中,指導教師也因不十分了解學生的學習基礎與研究能力,往往不能進行針對性強的指導,導致大多數學生對完成畢業設計沒有熱情,在完成過程中積極性、主動性差,最終導致畢業設計質量得不到保障。而現代導學理論對于克服上述不足具有可借鑒之處。
縱觀古今中外教學模式與理論,可觀導學理論之精髓。戰國時期的著名教學論著《學記》中提出的啟發誘導的思想:“君子之教,喻也,道而弗牽,強而弗抑,開而弗達”,也就是說,優秀的教師總是善于用誘導的方法,引導學生而不是牽著他們走,嚴格要求他們而不是施加壓力,開個端倪而不把道理和盤托出。教師的導應做到“及時而導”、“有序而導”、“循序施導”。古希臘著名的哲學家、教育家蘇格拉底所倡導的“產婆術”教學法,運用了詰問、定義、助產這樣的策略,教師先從學生已有的知識或學生所熟知的具體事物和現象,逐步引向預定的結論,最終依靠學生自己找到最正確的答案。產婆術教學法十分重視培養學生主動學習的精神。通過這種問答式的產婆術,可以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F代教育理論如建構主義學習理論、羅杰斯的人本主義學習論、布盧姆掌握學習教學理論中,都蘊涵著導學思想。如建構主義認為,學習是建構內在心理表征的過程,學習者并不是把知識從外界搬到記憶中,而是以已有的經驗為基礎,通過與外界的相互作用來獲取建構新知識的過程。學生要主動建構客觀事物及其關系的表征,但這種建構不是外界刺激的直接反應,而是通過已有的認知結構包括原有知識經驗和認知策略)對新信息進行主動加工而建構的。無獨有偶。在羅杰斯看來,促進學習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是讓學生直接體驗到面臨實際問題、社會問題、倫理問題和哲學問題、個人問題和研究問題等。他認為,當學生自己選擇學習方向,參與發現自己的學習資源,闡述自己的問題。決定自己的行動路線,自己承擔選擇的后果時,就能在最大程度上從事意義學習。而布魯姆的掌握學習理論,其所展示的學習過程為,掌握什么一嘗試掌握一幫助掌握一督促掌握,也與導學式教學從明確目標、出示問題,到自學嘗試解決問題、講解提升這一教學
過程相一致。
在任何一種教育教學模式下,學生都是完成畢業設計的當然主體,這是畢業設計與其他教學過程的最大區別。在畢業設計中,學生處于完全的主動地位,以畢業論文形式的畢業設計為例,從選題、收集資料、分析論證到完成寫作。從格式到內容,都由學生自主完成、獨立完成,指導教師在整個過程中只起幫助、輔助作用。由于畢業設計這一特點與導學理論相契合,因此,筆者認為應將導學模式從課堂教學向畢業設計延伸。在畢業設計過程中,指導教師應自覺、充分、合理地運用導學模式,才能提升畢業設計的有效性。
三、導學模式在畢業設計環節的應用
教學方法改革應以教育目標改革為指引。在分析西方法學教育模式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法學教育應以促進法律職業為目標取向,改革目標應為“從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人手,在加強學生法律理論知識教育的同時,側重訓練學生運用法律的方法和邏輯來分析各種法律問題,把法學的博雅教育與職業教育結合起來,提升學生的職業道德和職業倫理水平,使學生成為適應我國社會主義法治文明需要的職業人才,從而形成我國特色的法律職業隊伍?!碑厴I設計的完成過程不僅是學生綜合素質的展現過程,更是訓練和提高學生運用法律的方法和邏輯創造性地分析、解決各種法律問題的能力,提升學生職業道德和職業倫理水平的重要過程。以往畢業論文的完成過程,雖從表面上看似學生主動學習、教師側面指導,與導學模式相似,但究其實質,與導學模式的作用與效果完全不同。
畢業設計成果如同企業的最終產品,企業保證產品質量的手段即是對生產產品的過程建立一整套完善的質量監控體系與制度,從而保證最終產品的質量??梢?,提高畢業設計成果的質量主要在于畢業設計完成過程質量的提高。導學模式是以導學理論為基礎,體現為對具體教學過程的規范要求。在畢業設計環節適用導學模式,就是將畢業設計劃分諸多精細環節,如研究方向、涉及領域的確定、開題、分析研究過程中具體問題的確定、解決問題或研究角度的確定、論文的撰寫與修改過程等,對各環節中的導與學雙方應當完成的工作進行體系規范,確定評價指標,從而使畢業設計過程與結果的質量實現可控制。
1 法學專業畢業論文的導學模式。在畢業設計的各個環節,畢業論文的導學模式由導、學、研、修四個結構組成。在確定畢業論文研究方向環節,導師應進行三種分析,第一種是分析學生,通過分析導師解決如下問題:(1)有哪些類型和層次的學生;
(2)學生的學習程度如何;
(3)學生的需要和起點能力如何。第二種是分析環境,通過分析導師了解學生生活、學習環境及社會發展環境,從而明確學生完成畢業論文的現實環境與最佳環境;
第三種是分析資源,通過分析導師應明確學生完成畢業論文可利用的總體資源。而學生應在分析的基礎上,向導師說明自身學習情況、興趣、擬確定的研究方向或領域、研究環境與資源。然后是師生共同分析。反復修正,共同確定適合學生從事的研究方向和領域,在研究方向的確定上,可以考慮與學生今后生活、工作相關,這樣有利于保持學生的持續學習動力,這也與全社會提倡的終身學習相適應,使教育真正成為一種需要。在開題環節,學生自行撰寫選題的目的、意義、國內外研究現狀后,導師在與學生共同進行研究后,進行必要的補充與修正。在進入正式研究階段,學生依選題分期向導師匯報階段性研究成果,導師依據學生情況分期給予由淺及深的恰當指導,并在這一過程中師生應共同研究、分析、論證,反復修證理解與觀點,直至最后達成共識。在論文的撰寫與修改階段,學生自學論文寫作格式要求并自行撰寫論文草稿,導師從格式、內容方面指出存在的問題,與學生共同研究修改辦法。在前述各個環節上,導、學過程都應制定具體評價指標,將導、學過程的原始記錄與評價指標進行對照,由導師、學生自評,結合畢業答辯小組對論文與答辯的評價,最終給出畢業論文成績。導學模式應用于法學畢業設計,與法學教育模式改革目標與教學模式相一致、相配套,進而實現提升法學畢業設計的有效性。
2 導學模式對導與學提出的新要求。導學模式要求從管理者到導師到學生,都必須實現角色的轉變,即一切以實現引導學生自主學習為中心而展開,教師成為“導師”或助理導師,而管理者則應轉變為“導學”創造條件、提供服務與支持,學生應自覺、自愿成為學習的主體,完成學習任務。導學模式的實行。主要對教師素質提出了更高要求。教師隊伍整體素質應得到提高,教育資源應更加充分。教師的“導”J必須強調突出重點,突破難點,恰當推介應用學習資源,向學生傳授使用方法,變“授之以魚”為“授之以漁”Ⅲ。同時導師必須加強與學生互動交流。交流形式可采用BBS、E-mail、電話或QQ群。這種互動,可以促進師生、生生之間的多向交流,為學生提供了對同一問題的多種不同觀點進行觀察、比較和分析的機會,有利于提高學生的認知能力、表現能力、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但對于如此多種的交流形式,如何建立適合的監控系統來達到評價、反饋、矯正、引導學生的自主學習來說,還是個難點。學生在導學過程中,應當具有積極、主動完成的態度。如果學生的態度不端正,提升畢業設計的有效性就是一句空話。
本法律科畢業論文范文第5篇
【關鍵詞】應用型人才;
獨立學院;
法學學科;
發展
近年來,高校法學本科畢業生的就業形勢堪憂,而獨立學院(及民辦高校,下同)法學畢業生就業狀況則更遜一籌,這固然與高校擴招密切相關,但就獨立學院畢業生就業不景氣而言,與獨立學院法學教育不能很好地匹配社會對應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也不無關聯。完全將這種狀態歸因于法律人才供大于求,有失片面。中國正處于市場經濟深入完善、民主法治不斷健全的過程中,此時斷言法律服務市場人才已經飽和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在當前和今后相當長的時期內,社會需要高素質應用型法律人才,那些既有法學理論素養,又有法律實踐技能的法律人才決非就業市場上的棄兒。他們不僅能滿足社會需求,還可能創造出社會對法律人才的新需求,因此,即使只為提升畢業生就業率的緣故,獨立學院的法學教育也應著眼于培養面向社會需求的適用法律人才,并由此確定學科發展方向。
一、我國應用型法律人才的社會需求分析
從不同的視角出發,可以對人才進行多重分類。在我國,一種通常的分類是以社會服務面向為視角,將人才分為:學術性人才、工程型人才、技術型人才與技能型人才四種。后三種又可歸于應用型人才之中,與學術型人才相對應。學術型人才面向學術研究、教學與理論創新;
工程型人才將理論適用到實踐中去,解決實際問題;
技能型人才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因而具有對特定活動的熟練操作能力和技巧;
技術性人才是從技能型人才中分化出來的,與技能型人才的純粹操作能力相比,更強調其在科技領域、高科技領域具有相當的智能知識和能力。較難區別的是工程型人才與技術型人才,如果確有必要區別,那么,前者側重于規劃、組織與解決較大問題的能力,后者側重于智能性操作。
對于高等學校的分類,意見比較一致且對政府決策和高校影響比較突出的是在借鑒卡內基分類的基礎上提出的研究型、研究教學型、教學研究型、教學型的‘四分法’理論”。這種高校的分類方法之所以被廣為接受,主要在于它能較好地揭示各高校在培養人才上的不同社會職能,但因這種分類中暗含的等級特征,及現實中引致的盲目攀比而受到詬病。高校的分類法則確有改進的必要。即使那些研究型的大學也不會完全著眼于培養研究型人才,它們培養的畢業生中的一部分甚至大部分并不為著日后去從事科研或教學,它們的法學院培養的法律人才有很多是從事法律實務的??梢钥隙ǖ氖?,現階段我國的獨立學院——它們定位或被定位為教學型或至多為教學研究型大學——在法律人才培養方面,高度統一的目標是為社會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這些獨立學院也很期望跨入到研究型大學的行業,提升辦學檔次,以便在激烈的競爭中處于有利的地位。然而,現有的辦學條件包括國家對獨立學院較為固化的政策,不能支撐它們的追求,所以,獨立學院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標是極為現實的選擇,這種選擇雖包含無奈,但也不失為正確,因為社會更多需要的是應用型法律人才而不是學術研究型法律人才,如果法學院都去追求培養學術型人才,最終必將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及人才供需間的嚴重脫節。
社會更多需求的是應用型法律人才,獨立學院其實也是朝著這個方向去塑造自己的學子的。但是,為何法學畢業生的就業率不理想,獨立學院法學畢業生就業率更低呢?原因當然是多方面的,其中有兩個原因可能更具決定性。第一,獨立學院法律人才的培養與社會的結構性需求不相吻合。各培養單位對法律人才的社會需求現狀并非沒有認識,而是在有相當認識的情況下,緣于具體操作上的差誤,導致了供需對接上的錯位。第二,獨立學院并未培養出眾多的能拉動中端法律服務市場的適用人才。即使大中城市目前對法律人才需求呈疲軟狀態,也不能被看作法律服務市場已經飽和,真正的問題是,學校培養出來的人才普遍缺乏運用法理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連勉力維繼都談不上,更不用說創造出法律服務的社會需求、撬活中端法律服務市場了。按照人才分類“四分法”觀點進行分析,具有在中端法律服務市場就業潛力者應是工程型法律人才。法律工匠般的技能型人才無法承擔創造性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重任,點對點似的技術型法律人才雖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識,不乏解決單個問題的能力,但終因缺乏綜合性分析和解決問題能力的訓練,不具有上手快、適應性強、可舉一反三,觸類旁通的基質,還是缺乏中端市場的就業競爭力。
二、獨立學院法學學科的發展方向
1.拓展生存空間?;盍???s小辦學規模,無異于擠壓生存空間。各獨立學院需維持法科學生一定的招生規模,使一套專職教學隊伍基本的教學量能得到滿足,否則,法學專職教師會逐漸流失,最終喪失學科發展的基本條件。此外,在獨立學院法學教育的低谷時期,教師既需要有緊迫感,又需要有責任心,應把自己從事的工作當做一項事業來做。
2.圍繞社會需求調結構。所謂法律人才需求過剩,只是一種假象,是結構性的過剩。有三種結構性過剩比較突出,一是運用法學知識處理法律問題的工程型法律人才較為缺乏。這些法科學子中的翹楚者,即使是去大都市謀求一份職業,也并非難事,倒是那些通過機械記憶法條進行學習者,即使通過司法考試,就業時也往往難遂其愿,偏偏他們又占據多數。二是在大城市扎堆尋求就業機會,不愿到西部或鄉鎮去。三是課程結構失調,一些課程學后用不上,與法律有關的非訴業務知識課程又不常開設。對第一類失調的調整,可在咬定培養工程型法律人才的目標下,在有限的教學時間的前提下,妥善處理好教學改革、司法考試、法學理論教育、法學實踐教育幾者之間的關系或矛盾,在與司法考試具有緊密聯系的課程上,考慮司法考試點多面廣的特點,以講授知識點為主,以討論、提問等方法為輔,以提高單位時間攝取知識的效率,并盡量避免學生為通過司法考試而單純機械記憶法條的現象。同時,強烈倡導在法學主要核心課程學習完畢后,專門開設一門案例分析課,最好是將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經濟法、各訴訟法等不同部門法的相互交織的真實或虛擬的案例串通起來,融會貫通,在課上充分貫徹學生主導,教師指導的教學改革思想,充分錘煉學生分析處理案例的能力及口頭表達能力,兼收復習、鞏固所學知識之效。也可以將各部門法單獨開設案例課,因它對教師知識的廣度要求較低而易于實行。這種做法的好處在于現實生活中的法律問題不會遷就理論上的部門法劃分,單個部門法的案例訓練,沒能給工程型法律人才的培養以真正的幫助。對第二類失調的調整,很簡單,就是招生法科學生時向西部傾斜,中東部的生源一般可能因為西部更艱苦而不愿到西部去工作,但有理由相信,西部的生源如果沒有更好的就業預期,他們是不恥回到自己故鄉工作的,其中還會有甘愿回去的。對第三類失調的調整,可以采用課程替換的方法,合并或壓縮一些課程,強化或新開一些課程。
3.立足長遠發展樹品牌。獨立學院法學教育開展的時間不長,還沒有積累品牌效應?,F實是:在研究生錄取上,在就業市場上獨立學院的法科畢業生遭受到了歧視。這當然與獨立學院畢業生在招生就業上整體受到歧視有關聯。歧視不可怕,可怕的是懷有甘愿受歧視的宿命論。須知,新生事物在它誕生之時,往往是弱小的,會受到排斥和冷落,但當它像一顆新芽在頑石的夾縫中奮力頂出,面向陽光茁壯生長時,誰也不能小視它的生命力。獨立學院法學教育可以開獨立學院之先,培植其品牌成長,化品牌劣勢為品牌優勢。第一,提高司法考試通過率。第二,既觀照目前,又立足長遠。固然,在教學中一味專注理論授受,全然不顧對學生實踐技能培育的自殺式做法實不可取,但不重視甚或忽視給學生法律思維的訓練、法學理論的栽培、法治精神的滋潤也難免有短視之嫌。學生所習得的一定的法律思維、法學理論和法治精神,正是法科畢業生職業生涯的起點,并讓他后勁十足、終身受用,為此,畢業生也才有取得成就的原始資本,也才能為母校帶來良好的聲譽。第三,獨立學院法學教育品牌要依賴各獨立的教學單位來樹立。這明顯存在兩面性,一面是共利,樹立品牌對各方有利;
一面是競爭,各教學單位相互競爭不可避免。兩者統一于有序的競爭。即無序競爭,則兩敗俱傷,良性競爭,則彼此得到完善,在各自贏得社會聲譽的同時,也使整體贏得社會聲譽。
4.勇于革新傳統求實效。法科的學生,四年的學習時間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國外的法學教育多是分為理論學習與技能訓練兩個階段,時間在六年左右。為了節約成本,我們在四年的時間里,要完成這兩個階段的任務,太難了。但現實中的畢業論文寫作與畢業實習兩個項目,卻形式遠遠大于內容,慷慨地揮霍掉了可觀的時間。如果,通過大力治理,仍不能使它們回歸本原,那么不如大膽地對它們進行革新。對于畢業論文寫作,寫作的資料搜尋、謀篇布局、格式安排等可放在法律文書寫作中講授,畢業論文可以由幾篇書面案例分析代替,學生可選取在案例分析課上寫作的三篇質量較高的案例分析,經過修改潤色后集結成畢業論文,論文答辯代之以案例分析答辯。對于畢業實習——真正能為學生提供極短期職業訓練的一個機會——宜組織集中實習,不宜分散實習,以便于學校對學生進行監控和指導??上У氖且髮嵙暤膶W生多,能接受學生實習的單位少,能夠將學生接納進去實習已屬不易了,如何能去苛刻地要求實習單位真心地去指導學生呢?于是,學生花幾個月的時間僅學會了法律文書的整理、歸檔、裝訂技術就不足為怪了。如果是這樣,還不如由有實踐經驗的教師或者聘請有經驗的律師來校對學生集中進行職業訓練更好一些。
5.建立密切聯系促合作。建設好獨立學院法學協作機制這一組織,爭取提升該組織的規格,以它為合作和交流平臺,商討共同發展對策,適時開展學術交流,做出幾件富有意義的事。當前,該組織可以爭取創辦一份正式的法學學術期刊,為獨立學院法學教師學術成果的發表提供便利??梢越M織各成員單位的學生開展辯論賽,組織教師進行教學比武,通過媒體宣傳報道擴大影響。還可以廣泛收集多媒體教案,著手建立試題庫,為一線教師提供服務。
參 考 文 獻
[1]何美歡.論當代中國的普通法教育[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
[2]霍憲丹著.法學教育:從社會人到法律人的中國實踐[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0
[3]嚴雪怡.再論人才分類與教育分類[J].職業技術教育(教科版).2003(1)